小学生校内奔跑将同学撞骨折,法院判了!
2024-08-22 17:37:1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曾雨田 | 作者: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39685

本报讯(湖南法治报记者 曾雨田 实习生 艾京昆)9月开学在即,校园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焦点。未成年人因开玩笑、恶作剧、追逐打闹等引发事故纠纷,学生、家长、学校责任如何划分?近日,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校内受伤案,判决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,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担责。

小田与小雷均系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。2023年9月,老师组织学生放学时,小雷在教室外走廊上用脚在地上滑动玩耍,过程中自己摔倒,随后绊倒站在走廊上的小田,导致对方门牙折断。

随后小田前往医院就诊,共产生医疗费3,198.93元,小雷的家长垫付了医疗费3,000元。经鉴定,小田后续根管治疗及全瓷冠修复所需费用7,400元,且全瓷冠每十五年左右更换一次,每次费用约5,400元。

事发时,走廊上已有一部分学生,但没有老师在场(老师在教室内管理其他学生)。

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,小田将小雷、小雷的家长、某小学诉至法院。

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被告小雷将小田绊倒致其受伤,小雷将近12周岁,应当知晓玩耍动作可能会带来的危险性仍予实施,应对小田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,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教育、管理职责,其应当知晓小学生心智尚未成熟,具有自我控制能力较低、活泼好动的特点。事发时处于老师组织放学阶段,走廊上已有一部分学生但未有老师在场管理,老师也未及时制止被告小雷的危险行为,被告某小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,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小田站在走廊上等待老师组织放学,其不存在过错,无需承担责任。

综上,法院酌定由被告小雷承担80%、被告某小学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因被告小雷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造成他人损害的,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。

经核定,小田各项损失共计28,264元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雷的家长扣除垫付部分后赔偿19,611.2元,被告某小学赔偿5,652.8元。一审判决后,三方均未上诉,该案现已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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